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小泉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七岁小孩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8 13:09)    点击:14

父母把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对孩子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那么,七岁小孩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七岁小孩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七岁小孩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当需要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不满八周岁的学生因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需要由学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学校不能够证明无过错,即推定学校有过错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学校应当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2、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3、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5、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6、其他应当保护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就是“七岁小孩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的相关内容,七岁小孩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不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小泉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小泉律师,张小泉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小泉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5264346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小泉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泰州律师 | 泰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小泉律师主页,您是第1567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