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小泉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组队出去游玩发生损害,组织活动者承担侵权责任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8 13:07)    点击:20

生活中,我们组队出去游玩是经常性的事情,但是有时候会发生意外,造成人员受伤,那么,组队出去游玩发生损害,组织活动者承担侵权责任吗?

一、组队出去游玩发生损害,组织活动者承担侵权责任吗?

组织活动者要承担侵权责任。在组织群众性的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组织活动者承担侵权的责任。但是如果组织者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可以减轻责任。

二、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三、如何进行赔偿?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其他费用,如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就是“组队出去游玩发生损害,组织活动者承担侵权责任吗?”的相关内容,组织活动者要承担侵权责任。在组织群众性的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组织活动者承担侵权的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小泉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小泉律师,张小泉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小泉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5264346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小泉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泰州律师 | 泰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小泉律师主页,您是第1567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