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小泉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什么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给办理结婚登记?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5 13:50)    点击:20

居民想要进行结婚,那么就要办理婚姻登记,那么在办理婚姻登记的时候,哪些情况是不予办理的?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给办理结婚登记?

律师解答: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去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都应当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1.没到达法定结婚年龄;

2.双方非自愿;

3.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有配偶的;

4.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5.双方任何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律师解析:

夫妻之间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

(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四)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

(五)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六)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七)在对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的权利。

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三)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四)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小泉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小泉律师,张小泉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小泉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5264346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小泉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泰州律师 | 泰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小泉律师主页,您是第1567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