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子女的探望权哪些情况下可强制执行?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3 13:40) 点击:16 |
实践中,有些夫妻因离婚生怨,将子女视为个人的附属物,漠视子女与另一方的亲情需求,拒绝按照约定或法院生效文书履行协助义务。此时,非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可以就探望权申请强制执行? 网友咨询: 对子女的探望权哪些情况下可强制执行? 律师解答: 探望权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另一方应当进行协助。 如双方协议离婚,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探望权。如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中未就子女探望问题进行处理的,可以“探望权纠纷”案由向法院起诉。在取得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后,如抚养子女的一方仍未履行协助义务或者恶意阻碍探望权行使的,非共同生活一方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解析: 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强制执行不同于金钱债务及一般行为类案件。 1.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并非强制执行的对象或标的,不能将子女强制带离以实现申请人探望的权利,该种方式也背离的探望权设立的初衷和目的。探望权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 2.探望权执行案件过程中应始终以子女的身心健康为优先考虑,探望执行权的目的,既是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更是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并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愿。子女是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意愿和情感需求,对于自身具有独立思维意识的子女如明确拒绝与非共同生活的父/母见面的,不能强制执行。在子女认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也可以将子女的意愿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之一,并综合其他因素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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